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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條款

1.客戶委託本公司辨理快件運送服務, 請先研閱本契約條款,再填寫托運單辨理一切快運手續, 一經填寫當接受本契約條款及內容。

2.客戶填寫托運單時, 請用圓珠筆或打字機, 字體必須清楚及內容正確, 如因填寫遺漏, 含糊或錯誤而引至誤送, 延誤罰款及產生其它額外費用,由寄件人自負責任。

3.客戶交付之文件,貨辦,包裹或有關之運送貨物,由本公司發出托運單確認,該托運單不得轉讓。

4.本公司不予受理托運下列物品 : 爆炸品, 易燃品, 放射性物品, 腐蝕性物品, 麻醉品,藥品,鎗支, 現金, 匯票及違禁物品等。

5.客戶如托運貴重物品時, 必須在交寄時事先聲明, 及收件人取件時必須會同本公司派送員現場查驗, 雙方確認交易情形,否則本公司慨不負責。

6.客戶托運文件,貨辦均按實重或體積為收費標準,收費以本公司收費表為準。

7.本公司有權對有問題之托運貨品開箱檢查, 並在檢查後記錄在案 , 對托運之貨物只計件數,對內容如類別, 品質或細數。

8.客戶托運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填寫名稱相符, 物品外包必須清楚標記, 單號, 收件人姓名及詳細地址, 並已妥善包裝,配。

9.客戶托運之物品內如有違禁品或因托運虛報等被海關扣留充公處罰或其它處分者 , 一切後果由托運人負責.與本。

10.客戶托運之物品內如因故退回或需存倉等候處理,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全部由托運人負責。

11.本公司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措施, 令托運物品準時到達目的地, 但在天災, 人禍, 戰爭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及其它非可。

歸責本公司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而致貨物喪失、損毀或遲到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12. 對於貨物外包裝不妥善或包裝材料問題而造成在運輸途中做成破損或毀壞 , 或因有關執法部門作出檢查時所造成之破損,本公司概不負責。

13.客戶托運之物品如欠付運費或其它有關費用時,本公司有權將托運之貨品留置,直至所有費用清付為止。

14.本公司對客戶托運貨品之間接損失 : 如收入,利潤,效用或失去市場及私隱等之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15.客戶因貨物損毀而索償 , 必須在收貨後7天內書面向本公司提出 , 逾時或運費尚未付清 , 本公司恕不接受辦理,另索償金額不得在運費中扣除。

16.任何關於托運貨物之訴訟或索償,必須在香港法院提出。

17.客戶需對托運貨物自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客戶自行支付。

18.本公司有權保留,拒絕及放棄運載任何公司之物品及對在運輸過程中之延誤,均不作任何保證及責任。

19.本公司在貨物托運過程中如直接因本公司疏忽,大意,而造成物品遺失,損毀,一律按運費三倍或以按貨值賠償,以低價值為準,客戶需發貨日起 天內提供貨物價值証明文件,否則不會受理。

20.本公司有權對以上條款隨時作出修改而不另行通知。

21.本快件運送服務契約條款之最終解釋權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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